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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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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證照培訓 ~活動花絮~  

 ~   NEW爆~清潔證照訓練-今年度僅限梯次-報名從速 ~ 開班資訊請參閱本網站最新消息~

~本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暨 春節聯誼 ~

   給產業先進的一封發表函~ 創新價值‧提升產業新氣象~ 請點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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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暨 春節聯誼 ~

清潔證照培訓 ~活動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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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 行政院環保署沈署長 蒞臨指導!!  

 ~ 本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暨 春節聯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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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證照培訓 ~活動花絮~  

理事長的話
前瞻環保 開新局 承擔歷史 展未來
推動『清潔證照』落實『清潔百年產業技能』的全方位提升與傳承 產業第一張由環保署核發的清潔專業證照(結業證明)
 
好消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啟航計畫~

 

     就業啟航計畫
中華民國99年01月0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90500001號令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 失業者(以下簡稱失業者)就業,鼓勵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 稱申請單位)提供工作機會,協助失業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 進而達成穩定就業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 局);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服務中心、臺北縣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 練就業中心。
三、本計畫所稱之失業者,指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 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之本國籍勞工: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長期失業者。
(八)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九)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一)犯罪被害人。
(十二)人口販運被害人。
前項各款之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 供無從事工作之證明或承諾書。
四、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如下:
(一)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
(二)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受委託之民間機構。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治團體。
第一項申請單位,應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五、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提供工作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申 請核定,並依所核定之工作機會數,經執行單位推介或自行招 募,僱用執行單位已認定之失業者:
(一)本計畫申請書。(附表二)。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 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失業者應於申請單位僱用前,應檢具附表一所定應備文件,至執 行單位完成認定。
六、執行單位應採書面審查申請單位之申請核定案件。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查。書面審查表如附表三。
執行單位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十日內完成審查。但申請文件 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視同未申請。執行單位須於補件後七日內完成審查。
執行單位應依申請單位之申請順序依序核定工作機會。每個核定 之工作機會數應以十二個月計算;其不足者,應不予核定。執行 單位核定之總工作機會數,以本會核定之經費為限。
執行單位於核定申請時,其核定內容應載明補助工作機會之職 務、數量、工作地點及補助金額。申請單位經核定後,有變更核 定內容之情事,應於變更前經執行單位重新核定。但屬工作地點 之變更,如未損害受僱失業者之權益,得於發生變更後,向執行 單位申請補正。
申請單位應於執行單位核定後或於原僱用人員離職後六十日內, 完成僱用或遞補僱用;逾期未僱用或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視 同放棄。
申請單位於完成僱用或遞補僱用後十日內,應將僱用或遞補僱 用人員名單向執行單位備查;未備查者,如無影響申請單位之 補助資格及未損害受僱失業者之權益,得於申請補助款項時, 向執行單位申請補正。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且每月僱用薪資 應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計畫目的、屬一年(含)以下 之定期契約、違反善良風俗或營業登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者, 其外派之工作機會,執行單位應不予核定。
七、補助申請單位僱用失業者之工作機會數,以該單位勞工保險投保 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個工作機會核計,最多不 超過一百個工作機會;其勞工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 助三個工作機會數。
執行單位依前項規定核定申請單位工作機會數時,得依權責綜合 考量核定申請單位之最低工作機會數。
申請單位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應扣除申請時現正領取本會其他 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之人數,並以該單位 設立點為計算基準;於本計畫施行前設立者,以申請日前最近一 個月為基準,於本計畫施行後設立者,以申請日當月或申請日前 最近一個月為基準。
八、申請單位依本計畫僱用失業者,執行單位應依僱用失業者之人數 計算,自僱用失業者起前三個月,每人每月補助一萬七千二百八 十元;連續僱用失業者第四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每人每月補助 一萬元。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
總補助額度依核定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僱用期間三個月乘以一 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加上核定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僱用期間九個 月乘以一萬元計算。
補助僱用期間之認定,以失業者到職參加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 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達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 者,以一個月計算。
九、申請單位於遞補僱用本計畫失業者人數時,不受第七點第一項最多補助工作機會數限制。但單一申請之遞補次數,以執行單位核定申請單位之工作機會數為限。
申請單位於遞補僱用本計畫失業者時,執行單位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補助。但申請單位於已核定之工作機會,其補助額度中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之補助僱用期間不足三個月者,不得遞補僱用失業者,未用罄一萬元補助僱用期間之額度,視同放棄,不得重新申請。
十、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補助,已領取者,應予 追繳:
(一)未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三十日。
(二)僱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三)同一申請單位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失業者。
(四)僱用同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 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五)同一失業者之其他申請單位,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 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六)屬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七)自行僱用未經執行單位認定之失業者。
(八)不實申領,且經查屬實。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或執行單位查核。
(十)於申請之日前三個月及補助期間,有非法解僱人員之情事。
(十一)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十款所定內容,申請單位應以承諾書 為之。
申請單位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 規定情形者,執行單位得撤銷或廢止核定或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十一、申請單位應於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三十日後,以三個月為一 期,並至遲於單一計畫執行完畢、經執行單位終止或補助僱用 期滿六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執行單位申請補助:
(一)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附表四)。
(三)受僱失業者名冊及印領清冊。(附表五)。
(四)受僱失業者身分證影本或有失業者照片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 足以證明失業者身分之文件。
(五)受僱失業者工作簽到(退)表或足以證明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 件。
(六)請領本計畫補助人數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 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申請單位於受僱之失業者離職,其補助僱用期間不足三個月 時,應於其離職後六十日內申請補助,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執行單位應依本計畫規定審核申請單位之補助案件。申請單位 檢附之文件不全者,執行單位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七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十二、執行單位於當年度七月及次年度一月前,將執行情形及報告送 本局備查。
執行單位應就申請單位是否確有僱用事實,不定期至現場或以 電話進行查核。
申請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並提供執行本計畫 相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執行單位得立即終止或撤銷其 核定或補助。
執行單位應專案列管追蹤查核申請單位僱用情形,有缺失者, 應督促申請單位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 應終止或撤銷申請單位核定或補助。
申請單位有不實領取或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補助時,應繳回 已領取之補助。經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得依執行單位所分配之員額數,執行績效及經費(經費支 用數/經費預算數)執行率進行考核,績效優良者,專案辦理敘 獎。
十三、申請單位應於失業者到職後,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 應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不符合前項應投保項目資格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十四、本計畫所稱之期日,均以日曆天計算。
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於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附表一

身分別
認定方式
應備文件
獨力負擔家計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指下列人員:
1.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
     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8)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9)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全戶戶籍謄本,以及其十五-六十五歲受撫養親屬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另依左列家庭個別情形提供以下資料:
1.戶籍謄本
2.報案紀錄文件
3.戶籍謄本
4.訴訟案件資料
5.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7.實地訪視
8.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9.公文或轉介單
2.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
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實地訪視及相關因素證明文件
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視其身分證認定。
身分證
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者。
身心障礙手冊
原住民
視其戶籍謄本認定。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生活扶助戶(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更生受保護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
 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下列文件其中一項:
1.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更生保護
  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
  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轉介單
  。
2.各地更生保護會分會或各地地
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所開立之身分證明書。
3.更生受保護人未攜帶身分證明
文件,就服中心可使用個案服刑
紀錄查詢表查詢個案身分,並由矯正機關或各地更生保護會分會開立身分證明書。
長期失業者
依就業服務法第二條第五款,長期失業者指:
1.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
2.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
 以上。
3.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1.勞保年資證明文件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
 件。
3.失業證明文件
因家庭因素離開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視其勞保資料。
就服人員由電子閘門勾稽勞保資料
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
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
 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
 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
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
作。
4.配偶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
 以上,且在執行中。
5.家庭暴力受害。
社會局公文或依本會勞工福利處頒訂之「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相關規定檢附應備文件認定其身分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1.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
 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開立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3.判決書影本
1.受暴證明與直轄市或縣(市) 政
 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社工人員轉介單
2.保護令
3.判決書影本
 
符合下列情形之性侵害被害人:
1.性侵害被害人提出曾經遭受性侵害之證明(如:警方處理性侵
 害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並經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開立證
 明文件。
2.判決書影本。
1.曾受性侵害證明與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中心社工人員轉介單
2.判決書影本
犯罪被害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犯罪被害人
1.犯罪被害人提出曾經受害證明(如:警方處理犯罪案件調查表
 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等),並經「財團法人犯罪
 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份證明書」。
2.判決書影本。
1.曾受犯罪被害證明與財團法人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轉
 介單
2.判決書影本
人口販運被害人
依法務部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下列文件其中一項:
1.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
 則鑑別之文件
2.移送書影本
3.判決書影本

 

相關附件:

 人力派遣等業者適用                                                                                                                 雇主用表單4

 
人力派遣雇主切結書
1.        本公司為□人力派遣業;□保全業;□保險業; □清潔業所申請「就業啟航計畫」之職缺                  及工作內容                      均非屬本公司之勞務承攬職缺。
2. 本公司就上列所述,如有不實申請「就業啟航計畫」之補助或資料填寫不實之情事,除願歸還已領取之款項外,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為憑。
3.本公司已清楚瞭解上述切結內容,且照實填寫,若有相關違反情事,恐事涉中華民國刑法第一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之相關法令,並願負起法律責任。
  
此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
 
 負責人簽章:                      (並請加蓋申請單位之大小章)
 
 
 
 
填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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