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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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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證照培訓 ~活動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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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暨 春節聯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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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暨 春節聯誼 ~

清潔證照培訓 ~活動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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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 行政院環保署沈署長 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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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證照培訓 ~活動花絮~  

理事長的話
前瞻環保 開新局 承擔歷史 展未來
推動『清潔證照』落實『清潔百年產業技能』的全方位提升與傳承 產業第一張由環保署核發的清潔專業證照(結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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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95.04.26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
95.05.04奉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50006839號函同意備查
102.08.01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行環保法令政策,維護環境整潔,和諧同業關係,增進同業權益;並研究發展共同事業永續經營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環保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環保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業國內外營運業務之調查、統計、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同業員工職業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六、關於社會及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七、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材料之統購、分配、修護、保管、檢驗、陳列、展覽事項。
八、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九、關於社會服務及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關於輔導各會員公會健全組織發展會務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十二、關於國內外有關清潔商業之技術或相關產品貿易之聯繫、交流、介紹、研討、推廣及證明事項。
十三、關於同業員工職業技能之專業化、制度化及證照化;得協助政府推行本業技術士技能檢定舉辦事項。
十四、關於會員聯繫、會務發展、法令宣導、新知技術產品介紹、調查、統計、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出版宣傳品及相關書刊事項。
十五、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之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三章   
第 八 條 本會以台灣省聯合會及各直轄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會費,如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停止享受本會一切權利。
四、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代表九十八人,由各會員選派,其名額依會員繳交會費比例分配之。
第 十三 條 依本章程第十一條所定之會員代表,由本會於每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重新核定其會員代表人數及負擔會費金額,未依期限辦理者,仍照原定金額負擔經費。
第 十四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而喪失其代表資格,原選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會員代表離職者亦同。
第 十五 條 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報請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 十六 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七 條 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四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原派之會員應予以改派。
第 十八 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理事或監事之任期尚未屆滿而未經其原派會員團體續派者,其理事或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 十九 條 會員代表在任期內,如因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四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廿十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廿一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四、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理、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成立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 廿二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本會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上述當選之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廿三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名額。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審計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報請大會通過或追認及追蹤檢討執行進度及成果。
九、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十一、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 廿四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六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 廿五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長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常務監事互推監事召集人。
七、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狀況。
九、其他依職責應為監察事項。
第 廿六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
第 廿七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廿八 條 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第 廿九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其所代表之會員依法退會或受停權處分者。
四、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任者。
五、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 卅十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第 卅一 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設置各種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其組織簡則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卅二 條 本會為加強研究發展業務,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 卅三 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二種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會議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 卅四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除第卅五條所規定者外,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卅五 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 卅六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 卅七 條 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召開並為主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理事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 卅八 條 監事會開會時,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但監事之辭職,應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 卅九 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或改推。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四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由各會員繳交新台幣伍仟元,另依各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每人每年新台幣叁仟元計;由各會員於每年一月底,一次繳清。
三、事業收益及委託收益。
四、捐助。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三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刊佈之。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組織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重行組織之新團體或上級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依內政部頒行之「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管理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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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清潔公會全國聯合會,並為全國清潔產業提供相關支援與服務

於99.12.25全國部份縣市合併、升格後,由原來的四大團體會員新增為六大團體會員

台北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台中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台南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公會服務與公會具體推動方向

清潔證照

環境整潔評鑑、診斷

清潔招標合約規範(清潔產業共同供應契約)

爭議事件

環評審查

清潔用品安全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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