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昨天指出,購買電動機車補助方案期限將延長一年,至民國一○二年為止。工業局官員指出,民眾今、明兩年購買輕型(五十西西)機車,每輛補助一萬一千元,小型輕型(五十西西以下)每輛補助八千元。
到民國一○一年時,輕型補助款降至一萬元、小型輕型降為七千二百元,民國一○二年補助再降為九千及六千五百元。工業局官員表示,行政院日前核定修正「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要點」,除延長補助時間,還擴大補助電動機車範圍,從原本僅補助「可抽取鋰電池」,擴大至「固定式鋰電池」。
工業局官員指出,從去年開始,政府預計花四年時間推動電動機車,將全國電動機車的數量從一萬二千輛擴增到十六萬輛;不過,累計至今僅銷售近一千輛,因此要延長補助。
目前國內通過經濟部認可的電動機車廠商,包括益通、光陽、中華汽車、三陽,購買這四家的電動機車,才能申請補助。
相關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機關或法人購買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電動機車,以下列方式提供補助金額:
(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九年: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年: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九千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補助期間若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該年度即暫停補助。但符合資格尚未接受補助者,得於下一年度優先接受補助。
購置合格產品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機關或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或受託機關(構)提出補助申請:
(一)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及合格標識。
(二)個人購買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明影本;非個人購買者,檢附本部工業局核准函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購車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需註明車牌號碼,如為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四)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五)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前點補助之申請,以書面審核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稽查,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行為,則不予補助。
審核通過之補助案件,其補助款得由申請人親自領取,或由受託機關(構)依申請表所列地址寄發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以存摺影本之帳號電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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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4/2/2ce2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