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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證照培訓 ~活動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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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暨 春節聯誼 ~

   給產業先進的一封發表函~ 創新價值‧提升產業新氣象~ 請點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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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暨 春節聯誼 ~

清潔證照培訓 ~活動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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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 行政院環保署沈署長 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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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證照培訓 ~活動花絮~  

理事長的話
前瞻環保 開新局 承擔歷史 展未來
推動『清潔證照』落實『清潔百年產業技能』的全方位提升與傳承 產業第一張由環保署核發的清潔專業證照(結業證明)
 
「個資法」101年10月1日上路 宣導~

行政院通過日期:2012/09/30  實施日期:101.10.01

為兼顧人格權保障及個人資料合理運用,行政院院會於今(30)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後,因各界反應部分條文具爭議性,實際執行上有困難,貿然施行對民眾及社會衝擊太大。經法務部多方面邀集各界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召開公聽會及相關會議,凝聚出修正本法共識及意見,爰提出本修正草案。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人資料規定:
1、 病歷乃屬醫療個人資料內涵之一,為免爭議,增列為特種個人資料列舉事項。(修正條文第6條第1項)
2、 特種個人資料例外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適用要件不足,增列「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二款事由。(修正條文第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
(二)刪除非意圖營利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刑事處罰:
非意圖營利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原則以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救濟為已足,且須課予刑責者,於相關刑事法規已有規範,為避免刑事政策重複規範,爰將非意圖營利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刑事處罰刪除(修正條文第41條、第45條配合第41條項次更動,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一年內完成告知義務之期限規定:
本法一年內完成告知之期限規定,於實際執行上有困難,故修正為蒐集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並得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修正條文第54條)

101.12.26宣導說明會相關資料:

【宣導】101年12月26日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說明會會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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