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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17年的「環境教育法」,4月28日在立法院通過初審,18日上午三讀通過。未來全國各機關、高中以下學校、一定以上規模的事業機構和政府捐助超過50%的財團法人,每年都要安排職員或學生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課程。此法將在總統公告後一年內實施。
國際許多先進國家都有「環境教育法」,透過教育讓全民了解如何與環境共存共榮,台灣終於通過立法,讓全民經由終身學習,培養對環境友善的知識和態度。
根據環境教育法,中央政府應制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每4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而依照規定,全國各機關、公營機構、高中以下學校的員工及學生,包括總統、行政院長,每年必須接受4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
各級政府機關依照環境教育綱領,辦理環境講習教育宣導等推動環境教育工作。課程形式包括演講、討論、實驗、實習、網路學習、體驗、參訪、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等。若未依法辦理,除處以罰鍰外,負責人員還必須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環境講習。
環境教育法規定對環境教育人員及機構辦理認證,這項規定將為環保相關科系以及民間環保機構帶來商機。由於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採多元化方式,未來有經驗、有民間聲譽或專業人士都可能獲得主管機關授證。
2010/05/19 00:07 記者呂苡榕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