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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環保 開新局 承擔歷史 展未來 推動『清潔證照』落實『清潔百年產業技能』的全方位提升與傳承 產業第一張由環保署核發的清潔專業證照(結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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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規第63條、第64條~(anita)(7/16/2010 5:27:49 PM)(118.231.73.210)
案例:A公司已加入公會,後來某種因素無法繼續繳交會費,有一天接到社會局來函表示,若未依規定繳交會費將開罰....
《相關法規》 商業團體法 (民國91年12月11日修正)
第 12 條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63 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 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處分之。
第 64 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 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為理事、監事者, 應予解職。 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 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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